【2018/02/05】107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
 為獎勵從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之志工,請貴單位依說明造冊於本(107)年3月31日前函送本府社會處彙辦。

志工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1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3月31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
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(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,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;惟其服務時數,得合併採計)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
有關貴管或貴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獎勵,請彙整審查造冊後,務請3月31日送達本府社會處辦理,並請傳送電子檔(名冊檔名請標註「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」)並致電確認,逾期恕不受理(許廷兆先生,電話:9328822轉314;電子郵件:nhbobo520@mail.e-land.gov.tw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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