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15/05/20】 衛生福利部辦理「志願服務獎勵」乙案,請鼓勵所屬志工踴躍報名參加
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,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;依第5條規定,服務時數達3,000、5,000、8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、銀牌、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另依上揭辦法第3條規定,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。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,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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